一、相关条文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一)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的;
(二)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的;
(三)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
二、要点解读
本条文是针对违反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绿色发展生态环境准入和产业布局控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外,违法在规定的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或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依照本条文追究法律责任;根据《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长江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违反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依照本条文追究法律责任。
多年的监测数据显示,长江流域废水排放总量占全国的40%以上,在长江流域,化工产业星罗棋布,密集区不断向上游、支流拓展。处于长江上游的宜昌、长寿、万州、涪陵等地相继建成化工园区,加上位于长江中下游的南京、仪征、安庆、九江、武汉、岳阳等地是我国传统石化产业聚集区,长江岸线成了“石化走廊”。同时干线港口危险化学品年吞吐量逐年攀升。长江流域高风险企业众多,且分布相对集中,饮用水水源同各类危、重污染以及高风险生产储存集中区布局交错,长江干流和一些主要支流及沿岸的环境风险高。出于运输成本、取水、环境承载力等多方面考虑,化工围江问题由来已久,长江一些重化工基地历史欠账多、产业依赖深、化工行业产品多、工艺复杂,企业有各自不同的污染因子,日益严格的环保标准对技术工艺要求不断提高,随着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战略的深入全面推进,沿江化工产业绿色转型发展成为长江大保护的重中之重。
实施长江绿色发展:一是严格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二是对现有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限期实施关改搬转,三是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禁止布局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实施中如果违法行为人在处罚机关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仍然不拆除,将实施强制拆除,拆除和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通常是指危害后果比较严重、恶意违建项目屡教不改等情节,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关闭。
(转载来源于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