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压实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化解尾矿库重大安全风险,近日,焦作市安委办印发《焦作市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工作责任分工,提升尾矿库安全运行水平,有效防范和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坚决遏制溃坝、垮塌、漫顶等各类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通知》指出,全市6座尾矿库(1座三等库、5座四等库)的安全风险管控责任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实行包保,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有关成员在各自分管职责范围内对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负领导责任。
《通知》进一步明确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包保责任人职责。其中,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尾矿库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机制,指导督促本地区尾矿库包保责任人全面落实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严格尾矿库安全准入,不得建设“头顶库”和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不得在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新设置居民区、工矿企业、集贸市场、休闲健身娱乐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并认真完成尾矿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其他包保责任人要指导包保尾矿库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建立尾矿库五级包保安全责任体系,定期组织对包保尾矿库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开展督促检查,编制安全风险管控“一库一策”方案,制定和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协调解决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组织包保尾矿库企业及时制(修)订应急预案,并督促县级相关部门建立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实现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视频监控等系统与国家、省、市平台的互联互通。
据悉,市安委办将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建立与落实情况纳入对相关县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尾矿库包保县级领导履行包保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终述职的重要内容,实行随机抽查、定期通报和严格考核,凡不严格执行包保责任制、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将对其相关责任领导进行警示约谈,并予以全市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