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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监局加快推进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及联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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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4-0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加快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非煤矿山安全感知和监测预警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加快推进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及联网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加快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及数据联网,利用2年左右的时间,建成全国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并推广应用,实现对非煤矿山重点区域、关键环节的风险感知、识别监测、精准研判和有效处置,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远程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推进非煤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二、主要任务

(一)建设范围。

正常生产建设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边坡现状高度150米及以上的正常生产建设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所有尾矿库。

(二)建设内容。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正常生产建设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按照《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 203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 2032)等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等系统,其中气体、风速、风量、视频监控、井下人数、人员位置、人员轨迹、出入井时间为必须监测联网项,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建立在线地压监测系统并联网。

2.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边坡现状高度150米及以上的正常生产建设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含排土场)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边坡监测系统建设及联网工作的通知》(矿安〔2023〕119号)要求,建设完善边坡监测系统,其中边坡表面变形、视频监控为必须监测联网项。

3.尾矿库。所有尾矿库按照《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1108)、《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 2030)等要求,建设完善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其中坝体位移、浸润线、库水位、降雨量、干滩长度、视频监控为必须监测联网项。

(三)联网方式。

非煤矿山企业按照《露天矿山边坡感知数据接入规范(试行)》(矿安综〔2023〕59号)、《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数据接入标准规范》(应急科信办〔2020〕3号)要求,将各类感知数据联网上传至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由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统一上传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平台。各省(区、市)对联网方式另有要求的,结合实际情况执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感知数据接入规范》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另行制定发布。

(四)完成时间。

2024年底前,所有边坡现状高度150米及以上的正常生产建设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所有在用尾矿库及具备条件的正常生产建设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安全感知数据要做到“应联尽联”。2025年底前,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所有尾矿库全部按要求建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联网上传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平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明确联网工作的负责机构及负责人,制定本省(区、市)非煤矿山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及联网工作计划,明确纳入建设联网范围的非煤矿山名单和时间进度安排,于2024年3月底前上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并抓好督促落实。

(二)提升建设联网质量。各省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充分抓住国家对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建设给予财政补助的有利契机,按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将数据全面、及时、准确上传。各省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矿山企业要加强运维保障,数据传输相关设备应接入UPS电源,并具备断电续传功能。各省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省级局要实现系统互联、数据共享。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系统建设、联网、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调度,加快推进,确保按期完成建设联网任务。各省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每半年要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报送一次工作完成情况,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对进度慢的地区予以通报、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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